我猜您大概是透過線上翻譯寫的留言吧?
您的問題,是不是「被認為採用三權分立與內閣制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相關的條文為何?」
三權分立:
(立法)第16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行政)第30條: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
(司法)第49條: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第51條: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至於所謂「內閣制」這一點,「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比較接近法國的總統內閣制,而不是英國的議會內閣制。
相關的規定請看:
第43條: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
第44條: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第19條:參議院之職權如左:9.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12.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彈劾之。
第47條: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覆議一次。
第34條:臨時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同意。
第45條: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時,須副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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