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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9 01:15:19 Re:絕對忠誠?

匿名使用者
 
2009/03/27 12:01:46
公視老人 說:
2009/03/27 07:29:31
忠於查到了 說:

簡單的說是新海瓦斯解雇了[違反工作規則]的工會常務理事。

詳情請上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上字第44號

以下摘錄一些重點:

(一)被上訴人原受僱於上訴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
      該公司產業工會常務理事。上訴人於96年4月27日僅以記
      載「依人事審議委員會96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案辦理」之
      人事命令,將被上訴人解僱。

上訴人於96年4月27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人審會
     ),經認定被上訴人於96年4月2日召開記者會時所發表之
      言論
違反工作規則第87條第8款「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
      、圖畫足資破壞勞資情感者
」,依勞動基法第12條第1項
      第4款規定為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並未逾同法條第2項
      30日之期間。

 (二)被上訴人於96年4月2日召開記者會時提及「下面這部分你
      們要注意聽...這些瓦斯用戶在申請...因為它是個
      獨占事業所享有的...非要跟它申請不可,利用這樣子
      的一個機會,取得一個所謂的不義之財。那當然我們今天
      認為說這種消費者...所謂超額利潤...雇主在獨占
      這樣一個企業利益的情況之下,我們認為它應該回歸於消
      費者。」,記者會現場並有標語張貼「阻絕獨占不義之財
      」、「管線補助費剔除等」,
因被上訴人明知管線補助費
      係合法正常交易所取得費用,其身為上訴人員工,應對公
      司負有忠誠義務,
並與公司利益一致,竟於面對媒體時散
      發不利公司言論,已足影響、破壞勞資雙方感情,而違反
      前述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實難期兩造繼續維持勞雇關
      係,故施以懲戒而於96年4月27日召開人審會決議予以解
      僱,於法並無不合。

情境轉換一下(以下純屬虛構)

假設公視一個員工質疑某次節目公開徵案過程不公

然後"公開"對外表示自己認為的看法, 批評公視有貪贓妄法的情事

你認為應該是誰得標, 誰不該得標...

然後一定也會被公視開除

然後去法院控告, 照這個案例看, 是會輸

如何看待? 難道不能有自己的看法嗎? 難道沒有100%言論自由嗎?

我不知道, 各位的看法呢?

我的一點看法:這個情形若發生在公視,因為組織結構基礎不一樣,他不是營利事業,他的利益在公視法理有規定,所以會有其他爭議:
公視屬於全體納稅人,全民的利益才是公視的利益,不是董事會的利益,不是主管的利益,如果董事、主管的行為未能保障全民利益,先不談法律訴訟,依照公視本身有的辦法,就可以做出檢舉。又因為屬於全體國民,輿論的壓力其實更大,他們的承擔的責任反不同於上面那家瓦斯公司。

至於你所舉的假設例子,如果真有涉及貪贓枉法,便有可能討論到是否濫用納稅人的錢,就像前一陣子登廣告的錢是誰出的?如果是公視經費裡面支付的,就會有經費濫用的爭議,在當前政治情勢下,立法院當然會追究。像例舉的事情,前提是要有事實根據,如果真的疑點太多,以公視的主管機關是新聞局來看,更可以向公部門檢舉,公視若要去法院控告,自己得先搞清楚事實真相,否則因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調查之後,查出來某主管或某承辦人員貪瀆屬實,只是欺下瞞上,那就很難看了。

 

2009-03-28 00:07:41 Re:絕對忠誠?

海陸
 

我們不是海軍陸戰隊
我們沒有口號是「永遠忠誠」
就算我們是海軍陸戰隊
我們效忠的長官
是否會身先士卒
是否會以身作則
是否會犧牲奉獻
如果長官做不到
為何要要求我們

2009-03-27 17:42:03 Re:絕對忠誠?

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要證明公司違法,可以告公司。但是必須舉證。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難,因為訴訟是有錢人的遊戲。

2.你若對外發言,公司可以告你誹謗。除非你舉證屬實。

   不然得背上刑責。

3.對於公司為上司所派任命令,若認為違法可以陳述表達你的意見,

  如果上司仍執意請你去做違法的事情,你沒法度,請他白紙黑字給你命令,

  才去做。但也別忘了大義滅親。

4.忠誠義務不能解為狼狽為奸,若是公視違法,你明知還繼續幫忙做違法的事情,

  那可就有責任了。

 

2009-03-27 12:01:46 Re:絕對忠誠?

公視老人
 
2009/03/27 07:29:31
忠於查到了 說:

簡單的說是新海瓦斯解雇了[違反工作規則]的工會常務理事。

詳情請上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上字第44號

以下摘錄一些重點:

(一)被上訴人原受僱於上訴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
      該公司產業工會常務理事。上訴人於96年4月27日僅以記
      載「依人事審議委員會96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案辦理」之
      人事命令,將被上訴人解僱。

上訴人於96年4月27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人審會
     ),經認定被上訴人於96年4月2日召開記者會時所發表之
      言論
違反工作規則第87條第8款「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
      、圖畫足資破壞勞資情感者
」,依勞動基法第12條第1項
      第4款規定為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並未逾同法條第2項
      30日之期間。

 (二)被上訴人於96年4月2日召開記者會時提及「下面這部分你
      們要注意聽...這些瓦斯用戶在申請...因為它是個
      獨占事業所享有的...非要跟它申請不可,利用這樣子
      的一個機會,取得一個所謂的不義之財。那當然我們今天
      認為說這種消費者...所謂超額利潤...雇主在獨占
      這樣一個企業利益的情況之下,我們認為它應該回歸於消
      費者。」,記者會現場並有標語張貼「阻絕獨占不義之財
      」、「管線補助費剔除等」,
因被上訴人明知管線補助費
      係合法正常交易所取得費用,其身為上訴人員工,應對公
      司負有忠誠義務,
並與公司利益一致,竟於面對媒體時散
      發不利公司言論,已足影響、破壞勞資雙方感情,而違反
      前述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實難期兩造繼續維持勞雇關
      係,故施以懲戒而於96年4月27日召開人審會決議予以解
      僱,於法並無不合。

 

情境轉換一下(以下純屬虛構)

假設公視一個員工質疑某次節目公開徵案過程不公

然後"公開"對外表示自己認為的看法, 批評公視有貪贓妄法的情事

你認為應該是誰得標, 誰不該得標...

然後一定也會被公視開除

然後去法院控告, 照這個案例看, 是會輸

如何看待? 難道不能有自己的看法嗎? 難道沒有100%言論自由嗎?

我不知道, 各位的看法呢?

2009-03-27 07:29:31 Re:絕對忠誠?

忠於查到了
 

簡單的說是新海瓦斯解雇了[違反工作規則]的工會常務理事。

詳情請上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上字第44號

以下摘錄一些重點:

(一)被上訴人原受僱於上訴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
      該公司產業工會常務理事。上訴人於96年4月27日僅以記
      載「依人事審議委員會96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案辦理」之
      人事命令,將被上訴人解僱。

上訴人於96年4月27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人審會
     ),經認定被上訴人於96年4月2日召開記者會時所發表之
      言論
違反工作規則第87條第8款「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
      、圖畫足資破壞勞資情感者
」,依勞動基法第12條第1項
      第4款規定為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並未逾同法條第2項
      30日之期間。

 (二)被上訴人於96年4月2日召開記者會時提及「下面這部分你
      們要注意聽...這些瓦斯用戶在申請...因為它是個
      獨占事業所享有的...非要跟它申請不可,利用這樣子
      的一個機會,取得一個所謂的不義之財。那當然我們今天
      認為說這種消費者...所謂超額利潤...雇主在獨占
      這樣一個企業利益的情況之下,我們認為它應該回歸於消
      費者。」,記者會現場並有標語張貼「阻絕獨占不義之財
      」、「管線補助費剔除等」,
因被上訴人明知管線補助費
      係合法正常交易所取得費用,其身為上訴人員工,應對公
      司負有忠誠義務,
並與公司利益一致,竟於面對媒體時散
      發不利公司言論,已足影響、破壞勞資雙方感情,而違反
      前述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實難期兩造繼續維持勞雇關
      係,故施以懲戒而於96年4月27日召開人審會決議予以解
      僱,於法並無不合。

 

2009/03/26 08:29:19
終於自己 說:

煩請幫忙查察這件新聞的細節:

假如郭冠英就是范蘭欽:公共倫理還是言論自由?

最近有個勞工案件。工會公開揭露公司營運的不當作為,工會幹部卻因此被解雇。法院支持雇主,因為勞工有「忠誠義務」。您認為跟這個案子有何不同?(公部門或私部門)受僱者是否對主子都有絕對忠誠的義務?

2009-03-26 19:21:04 Re:絕對忠誠?

匿名使用者
 

郭冠英是公務員與一般人身分有點不同。

他必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1.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4.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
談話。

必須透過實際案例來分析,才能得到明確的答案。

就像公務人員有18%存款,你難道會問為何我的存款沒有18%?

因為身份原本就不同。所以還是得以實際案例為準。

 

 

2009-03-26 16:52:35 Re:絕對忠誠?

匿名使用者
 
2009/03/26 08:29:19
終於自己 說:

煩請幫忙查察這件新聞的細節:

假如郭冠英就是范蘭欽:公共倫理還是言論自由?

最近有個勞工案件。工會公開揭露公司營運的不當作為,工會幹部卻因此被解雇。法院支持雇主,因為勞工有「忠誠義務」。您認為跟這個案子有何不同?(公部門或私部門)受僱者是否對主子都有絕對忠誠的義務?

 

問一下, 是公視裡面的事嗎? 公視工會的幹部嗎?

2009-03-26 16:42:34 Re:絕對忠誠?

追追追
 

可以告知案例在哪裡可以看到嗎?

是以工會身份舉發?還是以個人身份舉發?差別很大吧!

2009-04-21 01:46:49 絕對忠誠?

終於自己
 

煩請幫忙查察這件新聞的細節:

假如郭冠英就是范蘭欽:公共倫理還是言論自由?

最近有個勞工案件。工會公開揭露公司營運的不當作為,工會幹部卻因此被解雇。法院支持雇主,因為勞工有「忠誠義務」。您認為跟這個案子有何不同?(公部門或私部門)受僱者是否對主子都有絕對忠誠的義務?

2009-03-18 02:09:50 Re:工作規則修改

小妮子
 

謝謝好心人幫我解釋忠誠條款的由來~~原來忠誠條款是從高科技業為保護商業機密而開始訂定的,我懂了,謝謝妳。

不過我又有一個問題,誰能幫忙回答嗎?那我們這一行或者說我們公共電視台有哪些商業機密是需要保護的嗎?

那像坐在小妮子我旁邊的節目助理,她要負責保管什麼商業機密呢?

求教好心人,謝謝大家

2009-03-17 12:06:46 Re:工作規則修改


 

已經講很多次了吧

就是郭志真

每個星期天在中廣主持週日Mr.Big

講了半天還不是辦不動

工會就是沒看到人來檢舉

莫非上次看到原台的兩個人被揭露姓名所以怕了?

 

2009/03/17 11:24:02
孤陋寡聞 說:
2009/03/17 09:55:42
pila 說:

還是請別急著弄什麼忠誠條款吧

有個副總在外兼職  這不只違反忠誠原則

還違反公視法

請法務大人們先把這件事辦了

讓小老百姓們瞧一瞧您的風骨

免得您的忠誠條款又成為一個只許州官放火的規定

青天大人  副總違反公視法 您是辦不辦呢?

趕快說來聽聽!

是誰? 在哪個單位? 作什麼職務?

講得夠具體, 我們一次就叫他永世不得翻身!

 

2009-03-17 11:24:02 Re:工作規則修改

孤陋寡聞
 
2009/03/17 09:55:42
pila 說:

還是請別急著弄什麼忠誠條款吧

有個副總在外兼職  這不只違反忠誠原則

還違反公視法

請法務大人們先把這件事辦了

讓小老百姓們瞧一瞧您的風骨

免得您的忠誠條款又成為一個只許州官放火的規定

青天大人  副總違反公視法 您是辦不辦呢?

趕快說來聽聽!

是誰? 在哪個單位? 作什麼職務?

講得夠具體, 我們一次就叫他永世不得翻身!

 

2009-03-17 09:55:42 Re:工作規則修改

pila
 

還是請別急著弄什麼忠誠條款吧

有個副總在外兼職  這不只違反忠誠原則

還違反公視法

請法務大人們先把這件事辦了

讓小老百姓們瞧一瞧您的風骨

免得您的忠誠條款又成為一個只許州官放火的規定

青天大人  副總違反公視法 您是辦不辦呢?

2009-03-17 02:38:30 Re:工作規則修改

說明
 

忠誠條款的由來,主要是高科技界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機密和技術而訂定的,

所以內容大多偏向資方,,對勞方百般限制和束縛.

比較有名的例子像可口可樂的偏方被離職員工帶走另起爐灶,,或軟體程式被跳槽員工帶到另一家同行販賣,,甚至半導體製造技術被移轉到另一家公司.

後來逐漸擴展到房屋仲介公司,保全公司,甚至到各行各業都拿來保護客戶資料用,,公司為怕員工兼職洩露機密,,所以也就有競業禁止的產生.

2009-03-17 02:14:25 Re:工作規則修改

阿Q
 

忠誠是規定出來的喔?這真怪了~老板要用真誠換取員工的忠誠,各位以為然否?

2009-03-17 02:06:12 Re:工作規則修改

感謝各位
 

也只是開個版提醒大家對工作規則修改提供意見的留言,,

怎知會突然冒出這隻惡狗從早到晚狂咬不放?

從自稱身份為工會幹部到狗仔隊,,到最後卻是工會會員,,,

搞得我一頭霧水...最後還是以愛護動物立場不跟它玩了.

終於看到正義之士出面發言了,,頗感安慰..

記得上次也被狗仔用公視法狂咬,,

也還好有人即時出面說它可能是二碼....

這才化解一場可能發生口戰的危機.

看來偶是要小心這些到處橫行的狗仔...

2009-03-17 01:50:02 Re:工作規則修改

小妮子
 

這裡有這麼多人都對工作規則有深入的看法,我想請問一個問題,還請大家幫我解除一下疑惑。

1.所謂勞方對資方有"忠誠義務",立論是從哪裡來的呢?勞方和雇方不是僱傭關係嗎?勞資雙方的義務不就是履行勞動契約嗎?

2.如果勞方對雇方有所謂忠誠義務,那麼雇方對勞方的義務又是什麼呢?

 

2009-03-17 00:46:58 Re:工作規則修改

DOM
 

林桑想到了競業禁止這件事,終於有點進步了。

不過請注意一件事,競業禁止的辦法主要是為了規範高階主管,以及握有商業機密的員工而言的喔,所以設立競業禁止條款的同時,也要適用在高階經理人才是。如果能夠另外為高階經理人訂立"旋轉門條款"也是一個保護本公司商業機密的方式,也就是說高階經理人於離開工是若干年內,不得於競業對象任職。畢竟高階主管才是握有公視商業機密的人。最近吵翻天的的微軟採購案,也只有高階主管得窺其堂奧,我們小員工哪能知道詳情,所以說到競業與忠誠,可千萬不要獨厚高階主管而苛求小員工啊!!

 

僱傭關係下的競業禁止約定

作者:劉彥玲律師

我國法律明定的競業禁止,係規範企業的經理人、公司的董事與無限公司的股東,於任職期間內所發生的競業行為。違反競業禁止的效果乃需將競業的所得作為企業的所得,或作為損害賠償。然而,透過勞資雙方合意,競業禁止的約定已延伸至一般員工,並推延至離職後一定期間,更不再限於高科技產業,而漸漸廣及於各產業。

勞資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與各級法院,對於勞資間競業禁止的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與工作權得依憲法第23條等予以限縮的原則,並參考外國立法例與學說,發展出衡量該約定應該如何適用的五大原則 如下:


  1. 企業或雇主需要有依競業禁止約定來保護的利益。
    若企業或雇主並無機密資訊需要保護,或尚不構成應以競業禁止約定來保護的程度,則不符合此原則。
  2. 必須因為員工的轉職,將有造成企業與雇主機密資訊外洩的可能。
    若員工所任職位較低、工作內容亦屬一般性、可替代性較高時,即使轉職到與企業及原雇主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的其他事業單位,也無可能造成機密資訊外洩。在此情形,則企業與雇主不可以競業禁止約定限制員工轉職的自由。
  3. 限制員工轉職的條件與範圍,必須合理。
    競業禁止約定所限制的時期、工作內容、轉職單位、地域等,必須合理。
  4. 需有填補員工因遵守競業禁止約定而遭受損失的代償措施。
    若欲令員工遵守競業禁止約定,必須要有補償因限制員工轉職而遭受損失的補償辦法。
  5. 員工若有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應考量其違反情節是否重大。

 

若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具體情形,係屬惡意、重大的違反誠信原則時,例如:俗稱的帶兵投靠,或持企業與雇主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業務、技術、財務等資訊另立江山者,將容易令法院認定該員工因為違反競業禁止約定,而不值得保護。嚴格來說,競業禁止約定有效與否,應觀察該約定本身的具體約定內容是否合法、合理,至於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後違約的情節重大與否,應為斟酌損害賠償的範圍而已,而與該約定有效與否無關。然而,實務上法院因為認定員工違約情況嚴重,而以此作為競業禁止約定有效之判斷基準之一者,亦不乏其實例。

有關上述五項原則的具體適用,由於各產業、企業文化迥異,甚至因為個案之情況差距,確實可以發現各級法院迥然不同的認定結果。五項原則也需綜合觀察,不符合某一原則並不代表競業禁止之約定即完全無效。競業禁止約定即便有部分無效的情況,法院也可能將原競業禁止約定限縮於合理的範圍內而認定有效。關於上述五大原則於具體司法實例之探討,將再另為文詳述。

面對全球暨區域市場急速變遷,我國正面臨轉型為以研發為導向的就業市場。如何建立一個資方誠願就人力資源予以投資,而勞方誠願遵循的價值觀與互信基礎,實屬共利的關鍵。為了避免資方單方面擬定一廂情願的競業禁止約定,亦同時為顧及勞方對此項約定的看待與尊重,勞資雙方應增加充分溝通的管道與機會,實為首要方向。實務上亦見有雇主委派專人於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前,向應適用之人解說與溝通者。另外,就勞動事務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見解的變動,亦建議勞雇雙方宜隨時留意與更新資訊,並及時調整內部人資政策,以維自身權益暨達成雙贏目標。

2009-03-16 23:52:59 Re:工作規則修改

pila
 

在這篇發發牢騷或給給建議,有何不可?說給工會下指導棋也言重了~有人提出問題,當然就會有人研究問題,所以儘量提出自己的看法才是重要的。

2009-03-16 23:42:37 Re:工作規則修改

會員霧水
 

看了半天,不知在吵啥?

在我看來,不過就是一個提醒大家對工作規則修改提供意見的留言,

這是工會的留言版,當然有人管理就有人閱讀,在這裡發表也理所當然,

有需要在此針鋒相對,而忽略主題?{#xuite_emotions_dlg.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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